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修订《兴安盟农牧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解读

来源:科室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内容,进一步优化程序、厘清权责、加强内控,对《兴安盟农牧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细则》整体篇幅由原来的23条修订为27条。

二是《细则》第一条确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含义。

三是《细则》“双随机、 一公开”的基本原则由原来的第三条修订到第二条,基本原则由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稳步推进,修订为全面覆盖、依法实施、规范透明、注重实效。

四是《细则》第六条增加“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

五是《细则》第十一条增加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检查对象,应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六是《细则》第十三条增加部门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依照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依法出示相关证件。

七是《细则》第十四条增加部门开展抽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上级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实施检查。

八是《细则》第十六条细化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检查结束后填写表格盖章等相关规定。

九是《细则》第十七条增加各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应当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十是《细则》第十八条增加在抽查中检查对象有不予配合情形的,监管部门会将检查对象名称以及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一是《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了公示复查等实现

十二是《细则》第二十一条增加“检查过程中形成相关材料的归档”内容。

十三是《细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增加追究相关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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